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比例
1、政治风险----90%;
2、破产、拖欠---90%;
3、拒收-----80%;
可能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在遇“买方拒绝收货、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应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可同时委托保险公司开始追讨工作,以保障自身权益。
损失赔偿
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催收货款的书面往来函电、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和有关保险单证”。
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情况
通常为以下几种:
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如出货时美元结汇价8.2645,收汇时人民币升值了,结汇价8.2600,这种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出口商,下同)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发货前买家的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公司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4、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具体而言
一、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6、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7、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4、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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